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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编辑:susanna 2010-08-17 14:44:02 浏览:928  来源:

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我市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时间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9月3日;高企工作网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3日—9月16日;窗口收文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6日—9月17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且在2010年1月1日起为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注册

  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的要求在高企工作网上(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

  (三)提交数据

  企业在注册用户激活后在高企工作网认定申报受理时间内如实填写数据,按附件三要求上传文件,并查询确定数据已提交成功。

  (四)登录网址:http://stias.szsitic.gov.cn/stias/prpAdvanced.do?action=prpRecord,填写窗口受理申请单。

  (五)报送纸质材料

  在窗口收文受理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认定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

  1、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及备案批复)、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5、由经市财政委认可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http://www.szfb.gov.cn/xwzx/xwtzgg/201003/t20100309_1481224.htm或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Index20/386.shtml查询);

  6、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7、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9、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2010年1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须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材料应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复印并胶装合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3)其他材料按“(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4、企业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在封面注明。

  (三)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认定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应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zsitic.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联系电话:82107983、82107373、82101954

  特此通知。

  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3、

《深圳市201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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