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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其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janny 2010-10-29 10:57:12 浏览:90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平板显示器产业的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加快发展我省平板显示产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06年至2008年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发展液晶平板显示产业的扶持资金(不含扶持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和有机发光显示器(OLED)示范生产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信息产业厅会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

(一)依托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二)依托OLED(有机发光显示器)示范生产线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三)国家重点专项资金配套项目。

(四)引进平板显示前沿技术的团队投资开发项目,平板显示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清互动数字电视的开发和应用环境、液晶电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承担液晶平板显示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新型显示技术的攻关项目。

(五)经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予以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符合国家液晶平板显示器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整;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第九条  扶持项目(省属单位项目除外)所在地政府必须按省扶持资金数额1:1安排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承担项目的单位必须最少按省扶持资金数额1:1以上安排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根据我省平板显示产业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出具的上报文,市县单位项目由所在地同级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的联合上报文。

(三)填写《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上申请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贷款额度、年限和分年度贷款金额、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项目的实施计划及相应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单位已经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学研合作合同、近年科技获奖证书等。

(七)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和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项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书)及承担项目的单位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单位项目须由所在地同级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以上市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省有关支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的要求,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计划经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信息产业厅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异议的,省信息产业厅会省财政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有关资料,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单位使用扶持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省财政扶持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或者有骗取、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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