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平板显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OLED显示屏示范生产线(以下简称示范线)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06年至2008年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发展液晶平板显示产业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信息产业厅会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扶持资金扶持建设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直接补助1.5亿元;扶持建设OLED显示屏示范生产线,直接补助1.5亿元。
第七条 申报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二)具备开展关键材料和重点器件攻关、液晶电视技术标准和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原型机的开发研究能力;
(三)具有符合生产条件的厂房、一条大屏幕液晶显示模组(LCM)和液晶电视生产线、液晶显示器件及产品检测设备等基础设施;
(四)具有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数字家庭与数字电视关键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五)符合国家液晶平板显示器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整。
第八条 申报OLED显示屏示范生产线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二)具有较强的OLED成膜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攻关能力,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体系;
(三)具有OLED生产车间、设备和一条完整的小尺寸OLED显示屏中试生产线(包括TFT面板制造全流程所需的技术装备);OLED器件及产品检测设备等基础设施;
(四)拥有OLED产业研发专家技术团队;
(五)符合国家液晶平板显示器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整。
第九条 扶持项目(省属单位项目除外)所在地政府必须按省扶持资金投入的数额配套1:1投入项目建设,承担项目的单位必须最少按省扶持资金投入的数额1:1以上投入项目建设。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示范线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当地信息产业和财政部门审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后,由当地信息产业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报项目,由省属单位径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示范线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示范线建设实施方案;
(三)示范线生产及研究的管理办法;
(四)示范线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或文件、会议纪要)及示范线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书);
(五)示范线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示范线承担单位已经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学研合作合同、近年科技获奖证书等;
(七)示范线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和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各地的项目申报情况,省信息产业厅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经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信息产业厅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信息产业厅会省财政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能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对示范线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与示范线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对示范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线承担单位要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示范线承担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示范线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示范线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示范线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示范线承担单位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或者有骗取、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暂停或停止支付资金外,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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