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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摸屏分会章程

编辑:chinafpd 2010-01-22 15:26:27 浏览:982  来源: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深圳市触控技术及应用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由深圳市及全国各地触控企业组成,非官方、行业性、地方性、非赢利性、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经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协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

  遵照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维护成员单位切身利益,规范行业规则,协调行业发展;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利于本行业的具体政策、建议,提出行业发展重点,参与行业重大项目的组织和决策;组织行业技术攻关,指导合作开发,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的行业技术;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引进、推广国外先进的技术;运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建立行业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信息传播系统,架起协会成员单位内以及与国内外有关单位、部门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署、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豪威大厦,电话:0755-86149075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触控技术及应用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

  (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参与行业重大项目决策;

  (四)组织国内外展览会以及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培训会员;

  (五)承担技术咨询服务,规范市场,组织会员对全行业基础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对行业实行指导服务;

  (六)协助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推动触摸屏行业示范线建设;

  (七)开展技术咨询,评选优秀论文与活动积极分子;

  (八)出版会刊,介绍最新行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实验、理论,引导行业技术进步;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深圳市触控技术及应用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但凡在平板显示、触控行业有一定声望和影响、承认本章程且有意参加任何一届大会的触控企业或个人,均可登记注册为大会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触控技术及应用的研究、生产、推广应用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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